武宁朋友不还钱男子需承担合同责任
帮朋友做担保人,并抵押名下房产,但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
朋友不还钱 男子需承担合同责任
九江新闻网讯(记者 朱淳兵)近日,武宁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担保权虽未设立,但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原告林青(化名)与被告雷良都是武宁县人,而且彼此原本是熟悉的朋友。2012年6月,雷良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林青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但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当日,雷良向林青出具了借条一张,雷良的朋友、另一被告人曹朋(化名)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同意以登记其名下的商铺为被告雷良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将该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使用权证抵押在原告林青处。
然而,借款到期后,林青先后多次向被告雷良、曹朋催讨这笔借款,一直没有结果。为此,林青诉于法院,要求被告雷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并要求被告曹朋在提供财产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曹朋辩称,签名提供担保抵押属实,但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产生担保效力,所以,自己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雷良向原告林青借款,并向原告林青出具了借条,
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清楚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应依法支持原告林青要求被告雷良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曹朋以其商铺为雷良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曹朋与原告林青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成立且有效,因该抵押未办理登记,致使抵押物权尚未设立,但双方的抵押合同成立,被告曹朋应依法承担合同责任。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嗣音律师认为: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务偿还,因此,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为被告曹朋在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补充清偿责任。被告曹朋认为提供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就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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