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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仲裁大有可为

发布时间:2020-06-29 18:53:36 阅读: 来源:种苗厂家

仲裁界的“互联网+”时代已到来。

9月24日,由广州仲裁委牵头发起的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在穗成立。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汇聚了全国法学法律、金融、知识产权、网络技术等多领域的优秀机构与专家,通过互联互通,共享资源,交流合作,优势互补,致力于打造互联网仲裁领域的高端智库。它必将成为这一领域的新高地,一定能够为更快、更好地满足我国在互联网仲裁发展中的新需求,也肯定会引领国内、国际仲裁的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在联盟成立大会上表示。

传统仲裁模式已不适应互联网交易

谈及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的成立,就不得不从《关于成立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的倡议书》说起。

这份由广州仲裁委主任陈忠谦于9月1日发出的倡议书,短短二十几天间,就获得了全国各地160多家仲裁机构的响应。

“当前互联网经济已全面铺开,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互联网经济主要通过网上交易实现,呈现出区域性弱化、时间限制减少、交易数量剧增、交易手续简化、交易数据海量等新特点,传统的仲裁模式已经不完全适应互联网交易的实际需要。”陈忠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专访时表示,互联网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与传统意义上的纠纷特点不尽相同,证据形成完全网路化,纠纷数量呈现井喷现象,涉及多方主体,跨区域交易成为常态,诸多方面均与传统纠纷存在巨大差异。

如何更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区域跨度广且数量浩瀚的互联网争议?如何进一步明确、规范虚拟交易中电子证据的搜集与认定?如何应对日新月异且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新争议?

面对争议的新变化对争议解决机制提出的新挑战,今年3月,广州仲裁委率先成立了全国首个互联网仲裁平台,并组建成立了广州网络仲裁院。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广州仲裁委已经自主研发了服务律师平台、案件管理系统、网络视频庭审系统等13大系统,能够与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律师平台、OA办公平台等综合运用,实现数据共通。

“但互联网仲裁并非单靠某个仲裁机构就可以发展得好,而是需要整合各方力量,包括仲裁机构与企业之间实现网络对接,也包括跨区域的仲裁机构之间实现网络对接。”陈忠谦认为,形成高效的仲裁法律共同体,才能真正推动互联网仲裁的发展。

仲裁全过程可实现互联网化

据悉,今年5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在武汉组织相关仲裁机构召开“互联网+仲裁”专题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发展互联网仲裁,并推举广州仲裁委负责牵头协调全国互联网仲裁工作。

“今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多元化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推动我国网络仲裁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与法律保障体系建设。”黄进认为,通过互联网技术与仲裁机制的深度融合,创新仲裁方式,是对国家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具体贯彻落实,互联网与仲裁的结合绝非“偶遇”“闪婚”,也并非简单的相加,而是必然,是自然而然。

法治周末记者在互联网仲裁联盟成员签订的《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合作协议书》中注意到,联盟成员将就推动网络仲裁示范规则制定、制定网络仲裁通用技术标准、开放仲裁员名册、互为线下办案点等内容展开合作。

“仲裁程序中的各种文件、证据,仲裁庭和当事人相互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即时交换。在由多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仲裁员们可以各自在不同地点,通过互联网技术,同时对仲裁案件进行讨论、听证、审理、合议,并最终作出仲裁裁决,甚至通过得到认证的电子签名在裁决书上签字,既节省了时间,又提高了效率。”黄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据陈忠谦介绍,目前广州仲裁委的线上立案量占比达20%,已经在信用卡及网路贷款等领域完成了数百件网络仲裁案件。此外,还有十多家P2P平台在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广州仲裁委进行网络仲裁”。

“仲裁在全世界150多个国家都可以得到有效承认和执行,这是其独有的优势,因而适合解决跨境纠纷。伴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实施,跨境商事的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副法律政策专员黄庆康在会上指出。

仲裁法中应完善互联网仲裁内容

“欲行其实,必先正其名”,互联网仲裁的发展还需要法律保障。

公开资料显示,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20年。到2014年年底,全国已重新组建仲裁机构235家,2014年,全国仲裁案件的总数超过11万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

“现行仲裁法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尚有一定距离,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各仲裁机构体制机制不一,各地仲裁工作发展不平衡,仲裁行业自治、自律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当前进入互联网时代,对互联网仲裁理论与实践研究尚浅,大量空白尚待填补。”陈忠谦认为,互联网仲裁不应缺席仲裁法的修订与完善。

事实上,由于仲裁实践的纷繁复杂,仲裁制度在仲裁法的框架下已有变革的冲动。

例如,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2013年1月7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一),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与以前实践不同的规定;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2015年司法解释对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也作了新的规定。

法治周末记者在网络仲裁联盟成立大会上了解到,由广州仲裁委制定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也于9月24日正式公布。

“仲裁法对仲裁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裁决。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是允许根据行业习惯处理纠纷的。”陈忠谦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广州仲裁委将为推动统一互联网仲裁程序规则,统一规范互联网争议法律适用而努力。

此外,陈忠谦认为,将来可以将争议点列清单仲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跳过,仲裁员对于清单上的争点着重裁决。

“未来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还可以在交易的末端直接接入仲裁,在纠纷发生时即启动仲裁,将之前的交易数据等作为证据裁决,节省案件办理的周期。”陈忠谦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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