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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任意解释双过半换届选举结果被法院撤销【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6 01:48:33 阅读: 来源:种苗厂家

中国江苏网2月28日讯 (记者 万承源) 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须经“双过半”业主同意。什么是“双过半”?有的小区业委会对其进行“解释”,但在法律上未必站得住脚。

2017年4月21日上午,在街道、社区的监督下,南京市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部分业主到场。换届选举小组对投票箱内的选票进行唱票统计,确定王某等九位委员当选。该小区业主蔡某某等人认为这九人中有部分人员的选票数没有达到《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建筑总面积过半数和占总人数过半数”的“双过半”硬性要求,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议。

蔡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后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判决撤销该小区“421”业主大会做出的“选举胡某某等人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

南京中院徐聪萍法官表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当选的业委会委员得票数是否均应“双过半”,以及业委会委员选举规则是否合法。

徐聪萍介绍,本案中,筹备换选小组向业主分发选票,选票中对部分候选人为“二选一,票多者当选”进行了标注,并在注意事项栏中载明“依据2016年7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委员的分布,由每幢业主人数和住宅面积综合因素决定。”关于该选举规则,法院认为:选票上虽列有部分候选人“二选一”及“由综合因素决定”,但具体选举规则并未在选票上具体载明,选票赋予筹备换选小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依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举规则系直接关乎业主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本案所涉选举规则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筹备小组擅自设立每幢均有委员当选的规则。

法官表示,对《物权法》第76条“双过半”的精准理解应为“建筑总面积过半数和占总人数过半数”,且是对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双重要求,不得任意解释和变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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