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泉州高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饮料不得充抵津贴《新闻》
连日来的高温天气,给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都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近日,泉州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转发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露天作业安排视气温而定
人社部门等要求,各地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强化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泉州市人社等部门将结合开展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对存在高温作业的高危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建筑工地等露天作业单位开展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高温时段劳动保护及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还将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开展暑期“送清凉”、“送健康”活动。
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方面,用人单位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月200元支付高温津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也应当按每人每月200元发放高温津贴。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等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9.2元支付高温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省人社厅等部门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并且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记者 叶舒雯 实习生 黄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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