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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在中国的演进时间表

发布时间:2021-01-08 02:01:30 阅读: 来源:种苗厂家

李晶

1972年中国参加了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此后中国政府逐步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1973年6月,周恩来总理组织了首次全国保护环境会议。  1981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其中就规定了几项“利用经济杠杆”保护环境的政策。  1984年,国家发出了《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通知》,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资金来源的八条渠道,许多都与银行信贷有关。  1989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不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规定,而且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  1992年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更是明确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强,企业经营机制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因此,各级政府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随后,利用经济政策保护环境,促进企业绿色创新逐渐成为一种潮流。  199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向全国各省市印发了《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出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要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把支持生态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贷款考虑的因素之一。  2004年,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三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停止信贷,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信贷制度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上述政策文件是我国的绿色信贷开始。  2006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原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的合作机制,并形成商业银行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的重要依据,使绿色信贷政策体系框架更加完整。由于各方面的利益不同,环保部门对绿色信贷没有过多的要求,依靠绿色信贷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积极作用看的不是很清楚,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绿色信贷的需求也不是很强烈,同时环境信息沟通不畅,在没有国家强制约束下,早期的绿色信贷并没有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2007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宣布,从当年4月1日起,原环保总局将把企业的环保信息纳入到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央行要求商业银行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银行如何考虑环保因素方面做出的明确公开表态。  200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与河北省环保厅(当时为环保局)、河北省银监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工作思路,积极提供绿色贷款、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推动全省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  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联合提出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金融杠杆来解决国内日益艰巨的节能减排任务。该《意见》发布后,江苏、浙江、河南、黑龙江、陕西、山西、青海、深圳、宁波、沈阳、西安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陆续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  2008年1月24日,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共同制订符合中国实际的“绿色信贷环保指南”,明晰我国的行业环保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在执行绿色信贷时有章可循,可以说是我国推行绿色信贷标准建设的重要一步。  2008年4月30日,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提到金融要推动节能减排环保产业发展。“大力支持和倡导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环保项目融资,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和企业直接融资。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作为试点,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这是自2008年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绿色信贷”的指导意见后,第一个由省市级政府发布的这领域内的重要文件。  2009年7月26日, 由河北省环保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联合下发《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共分为6章,从组织形式、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奖惩办法等多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政策执行效果评价的全过程,其中评价内容包括了14项国家及河北省节能环保信贷政策。据介绍,在评价方式上,采取自我评价、核查评价、社会评价、新闻单位评价和网络评价五种方式,进行绿色信贷实施效果评价。  200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联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明确,信贷投放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把信贷关,在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禁止对国家已明确为严重产能过剩的产业中的企业和项目盲目发放贷款。提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发展低碳经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按照“绿色信贷”原则加大支持力度。  在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2009中国金融论坛”上,与会银行家、政府官员、学者、金融机构就低碳经济献言献策。他们认为,中国即将把减排目标纳入国家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低碳技术将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在这种形势下,2010年的信贷投放奉行“绿色贷款”。  2012年2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相较于2007年环保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绿色信贷指引》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扩张,传达出一个“转变发展理念,投向绿色行业”的政策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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